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国际间技术贸易日趋频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2002年我国加入了WTO,更将我国企业推向了国际竞争的最前沿,但由于很少拥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业产权,常常使我们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闹得沸沸扬扬的DVD专利费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由于我国DVD制造企业不拥有“机芯”的专利权,面对外国企业联合发动的专利战,只能处于被动。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意识到专利是在市场竞争中保护一个企业处于优势地位最重要的一种手段。
本文主要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和获得专利保护的要件方面作一些初步介绍,使广大电梯业科技工作者对我们国家专利制度有一些初步了解。
一、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我们国家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所谓发明,是指创制或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但作为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和一般意义上的发明并不完全相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将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2大类。像新型门机系统、电梯紧急平层装置等专利申请属于产品发明;而像检测曳引绳的新方法、电梯群控管理方法等专利申请则属于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实质上是发明的一部分,其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实用新型较之发明,在创造性水平上低一些,又被称为“小发明”。同时,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也要窄一些,只保护产品,对其他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进行保护,如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计算机程序等,特别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
(三)外观设计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表式样,且这种产品必须能用工业或者手工方法重复制造,这种样式赋予产品一种特殊的外貌,因此,人们又把外观设计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其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一定义,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与线条、图案结合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总之,外观设计只涉及到一项产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到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在电梯设计中,外观式样如轿厢、轿顶、操作箱、呼梯盒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